投保范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24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但投保人续保本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内患病而进行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前项所称 “每次住院”是指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事故,如须住院治疗二次以上时,每次出院与再入院的间隔期间未超过30天者,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要提示:本简介仅供参考,各项保单利益、责任免除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