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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我们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给付的金额和10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重要提示:本简介仅供参考,各项保单利益、责任免除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