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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知识宣传

       0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02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6.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行政责任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174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民事责任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27条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03案例警示

       案例一2018年7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2018年5月12日,李某和其父亲一起在某景区游玩,李某父亲发生高空坠落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李某有多年保险从业经历,短期内在多家公司密集为其父购买了12份意外险,总保额400余万。调查团队多方走访查勘,明确李某父亲坠落身故原因存疑。面对保险公司的调查,李某谎话连篇,通过谎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地址、夸大实际收入阻碍调查,企图蒙骗过关。后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面前,出现前后矛盾,最终无法自圆其说,签署放弃索赔声明,放弃索赔。随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李某已经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2018年10月,天津女子张某某在泰国普吉岛一酒店泳池里被发现死亡,与其同行的丈夫张某被泰国警方认定为嫌凶。案发前数月,张某曾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在11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大额保单,总保险价值2600余万元,受益人均指为张某。被保人家属发现死者伤情与张某描述不符即报案。归案后,张某向代理律师承认,出事前伪造妻子签名,买下多家公司多份保险,到达泰国后在高级酒店内残忍杀害妻子。2019年12月,张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期。

(注:以上案例来源:《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738659344931357191和《中国法官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2/id/4743253.shtml)